(2017)吉0191执恢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长春市世纪风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恢00124号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长春市世纪风娱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世纪风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三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我院执行,本院依法于2014年6月6日立案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18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世纪风娱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本院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三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三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