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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7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晋卫杨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晋卫,杨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500号原告:重庆市渝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鹿山村2社1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94681D。法定代表人:王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世元,重庆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晋卫,男,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露,女,汉族,1989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重庆市渝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晋卫、杨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蒲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