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齐书华、王建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书华,王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453号申请执行人:齐书华,男,汉族,1955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建中,男,汉族,1986年2月5日出生,所在地衡水市景县,。本院在执行齐书华申请执行王建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建中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28民初5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中在银行的存款26355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建中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金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