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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8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重庆昊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昊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8633号原告:重庆昊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街道办事处万石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862431290。法定代表人:刑华元,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竣升(特别授权),重庆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946号金坤大厦综合楼续建1栋14层办公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712961061L。被告: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单位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顶路2号山顶道壹号3幢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3679165R。原告重庆昊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昊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9元,减半收取713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4259元,退还7129元。审判员  侯俊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