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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吴某军与黄某就、利某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军,黄某就,利某震,黄某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1341号原告:吴某军,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贵港市人,农民,户籍地贵港市港北区,现住钦州市,被告:黄某就,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壮族,钦州市钦北区人,农民,住钦州市钦北区,被告:利某震,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壮族,钦州市钦北区人,住钦北区,第三人:黄某皇,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北区人,农民,住钦州市钦北区,原告吴某军与被告黄某就、利某震、第三人黄某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计854元,由原告吴某军负担。审判员  谢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小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