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梁延所、梁厚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自昌,梁延所,梁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陈自昌,男,1970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梁延所,男,1961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梁厚明,男,1961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成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自昌与被执行人梁延所,梁厚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成武人民法院(2013)成商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扬宇审判员 李国霞审判员 庞宗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