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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4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云与陈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云,陈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4808号原告:丁云,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陈立辉,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丁云与被告陈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忠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陈立辉下落不明,于2017年5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立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云以被告陈立辉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丁云未作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陈立辉因需于2016年12月1日向原告丁云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对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未作书面约定。该款被告至今未还,致酿成纠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收取原告提供的借款后至今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即时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立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丁云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立辉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忠辉人民陪审员  周存明人民陪审员  孙钊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