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与李罗罗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李罗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住所地梁平区梁山镇机场路****号(梁平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盛彬彬,大队长。被执行人李罗罗,男���生于1983年6月9日,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李罗罗NO.199872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于2017年2月15日对被执行人李罗罗作出NO.1998727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0元,并当场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罗罗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申请执行的NO.1998727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权限和滥用职权,应当依法裁定予以执行。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申请执行的NO.1998727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共计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卫晴刚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人民陪审员 肖仁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