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钱学新,李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33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县府街。主要负责人顾伯林,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明,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明,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法定代表人钱金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宇晨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富乡村。法定代表人徐坤荣。被执行人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汽车站北首。法定代表人翁惠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循环经济区(严慕村)。法定代表人钱金春。被执行人钱学新,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李惠芳,女,汉族,1976年1月13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钱学新、李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确认应于2017年2月17日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29598168.83元及截止至2016年10月9日止的利息、复利395325.38元,并应支付以29598168.83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复利。其中,利息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复利以上述利息为基数,按月分段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确认应于2017年2月17日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324894元。三、案件受理费192921元,减半收取为9646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460.5元,由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已预交本院,本院不再退还,由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17日前一并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四、苏州宇晨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钱学新、李惠芳对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州宇晨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钱学新、李惠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追偿。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7年2月22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153451.60元,申请执行费47551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拍卖得款47015300元,本案分配得款1066806元。被执行人钱学新、李惠芳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东方花园10幢601室、盛泽镇东方市场温州商区9幢21、23号,盛泽镇世贸公寓5幢102、103,平望镇端市村豪门府邸81号的房产,上述房产已由本院拍卖成交,但均不足以受偿抵押权,故本案作为一般债券无款项可供分配。被执行人钱学新、李惠芳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白洋市场路北侧和服商区B幢133、233-433号房产,由首封法院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桃源镇富乡村的房地产,本院已在另案中处置,本案将在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苏州宇晨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在本院另案中评估、拍卖,本案将在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钱学新名下有牌号为苏E×××××的桑塔纳牌,被执行人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E×××××的别克牌、苏E×××××的雅阁牌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李惠芳名下有牌号为苏E×××××的长安牌汽车一辆,本院在另案中已至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贰年(2016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8日)。但因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故在本案中无法处置。申请人可在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上述房产拍卖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XX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戈梦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