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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德良与程相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良,程相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2311号原告:张德良,男,汉族,1961年6月14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程相平,男,汉族,1958年4月22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军,双辽市柳条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良与被告程相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良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已和好,原告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良撤回对被告程相平的起诉。审 判 长 :辛国义审 判 员 :王爱平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孔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