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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古宝林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宝林,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827号原告:古宝林,男,汉族,1985年2月8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王磊,男,汉族,1980年11月8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古宝林诉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古宝林于2017年8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古宝林承担。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