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米脂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米脂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607号原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陕西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晓宇,陕西银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米脂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米脂县滨河景苑一号楼9号。负责人:张宝琪,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米脂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6.75元,减半收取393.38元,由原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吕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