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树春与曹龙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春,曹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刘树春,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宋站镇铁西村永太平屯36号。被执行人:曹龙军,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安华街47号上河城11栋3单元13层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树春与曹龙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刘树春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40086元。刘树春未能提供曹龙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曹龙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曹龙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