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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龙亚军与马树彬、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亚军,马树彬,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4民初779号原告:龙亚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阳,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树彬。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中达。原告龙亚军与被告马树彬、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赵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亚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树彬、被告燕赵财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亚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龙亚军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39416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3日马树彬驾驶冀F×××××号货车与刘明驾驶的冀F×××××号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曲阳县事故科认定马树彬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冀F×××××号货车在燕赵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马树彬未作答辩。燕赵财险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3日11时许,马树彬驾驶冀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8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到曲阳县××区西侧路段,左转弯驶出公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明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冀F×××××号小型轿车乘车人郭维绪、甄娜、陈兴艳、陈艳、杨梦泽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事故作出曲公交认字[2017]第15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树彬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明、郭维绪、甄娜、陈兴艳、陈艳、杨梦泽无责任。刘明驾驶的冀F×××××号车系出租车,实际车主为龙亚军,挂靠在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名下。马树彬驾驶的冀F×××××号车系其个人所有,该车在燕赵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有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就上述事实,龙亚军提交了事故认定书,刘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冀F×××××号车行驶证,车辆挂靠协议,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马树彬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冀F×××××号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保单等予以证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龙亚军申请本院委托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冀F×××××号车的车辆损失、日停运损失情况进行了评定,该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显示车辆损失金额为28060元、日停运损失金额为206.87元。龙亚军主张损失为:1.车辆损失费28060元;2.施救费2000元。龙亚军提交了曲阳县民意汽贸有限公司发票1张(计2000元);3.公估费4000元。龙亚军提交了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发票2张(合计4000元);4.停运损失费5379元。龙亚军称出租车日停运损失金额为206.87元,发生事故后停运26天。对此提交了曲阳县安顺汽车钣金修理厂营业执照、维修清单、维修证明(载明冀F×××××号车在该厂维修26天,从2017年3月1日入厂至3月25日维修完毕)。就上述损失,龙亚军主张39416元,要求由燕赵财险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马树彬、燕赵财险送达相关手续后,马树彬、燕赵财险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抗辩权利的放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龙亚军诉称的交通事故,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已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树彬负全部责任,刘明、郭维绪、甄娜、陈兴艳、陈艳、杨梦泽无责任。此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妥之处,应予认定。关于龙亚军主张的车辆损失费28060元、施救费2000元、公估费4000元,均有据证实,予以认定。龙亚军主张的停运损失费按日损失206.87元计算26天,计为5378.62元。综上,龙亚军因此次事故遭受的合理损失合计39438.62元,现龙亚军主张39416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就龙亚军的损失,马树彬负全部责任,其驾驶的冀F×××××号事故车辆在燕赵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有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龙亚军的损失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故燕赵财险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部予以赔偿。因龙亚军的损失已确定由燕赵财险赔偿,故马树彬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燕赵财险应赔偿龙亚军损失39416元;马树彬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龙亚军损失39416元;二、马树彬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计393元,由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京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若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