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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与陈斌、王春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陈斌,王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58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电池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卫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斌,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扬州市人,户籍地为扬州市广陵区。被执行人:王春艳,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扬州市人,户籍地为扬州市广陵区。本院在执行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与陈斌、王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斌、王春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斌、王春艳履行(2017)苏1084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斌、王春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斌、王春艳银行账户存款1126854.99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斌、王春艳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孝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