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蔡在佐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蔡在佐,陆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999号。法定代表人:陈淑萍,局长。被执行人:蔡在佐,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陆敏,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蔡在佐、陆敏违反相关计划生育规定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行审字第14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在佐、陆敏未按行政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在佐、陆敏履行执行款62758元,执行费841.3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在佐、陆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蔡在佐、陆敏尚应履行执行款62758元,执行费841.37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蔡在佐、陆敏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4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姜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郏翔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