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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刘国营与史德素、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营,史德素,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693号原告:刘国营,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超,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德素,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高力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会敏,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国营与被告史德素、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刘国营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营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刘国营负担。审判员  赵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