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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协外认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美晨、田孙云坤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美晨,田孙云坤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协外认3号申请人:刘美晨,女,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国外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现住西班牙。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晨(申请人刘美晨之姐),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被申请人:田孙云坤(曾用名田云坤),男,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现住CalleLaSenyera,28,Bajo(RestauranteAsiaticofortuna),Picanya,Valencia,西班牙,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刘美晨申请承认西班牙国瓦伦西亚省级听审法院第十处作出的第675/15号判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刘美晨申请称,刘美晨与田孙云坤于2010年9月20日在山东省莒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移居西班牙。因双方感情不和,田孙云坤向西班牙托荣特第6初审法院起诉离婚,该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第000005/2015号判决,判决田孙云坤与刘美晨解除婚姻关系,未支持刘美晨提出的补偿金要求。刘美晨对初审法院未支持其提出的补偿金请求,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日,瓦伦西亚省级听审法院第十处作出675/15号判决,否决了刘美晨要求补偿金的诉求,并对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予以维持。为使上述判决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请求法院承认伦西亚省级听审法院第十处作出的675/15号离婚判决。被申请人田孙云坤未陈述意见。经审查认定:刘美晨与田孙云坤于2010年9月20日在山东省莒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在移居西班牙期间,田孙云坤向西班牙托荣特第6初审法院起诉与刘美晨解除婚姻关系,该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第000005/2015号判决,判决田孙云坤与刘美晨解除婚姻关系,并否决刘美晨提出的补偿金要求,刘美晨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日,瓦伦西亚省级听审法院第十处作出675/15号终决性最后判决,否决了刘美晨的诉求,确认托荣特第6初审法院第000005/2015号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西班牙瓦伦西亚省级听审法院第十处对上述案件作出的675/15号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五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认西班牙瓦伦西亚省级听审法院第十处作出的第675/15号判决。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刘美晨负担。审判长  杨荣国审判员  苗自富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凤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