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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西安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西安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982号原告:赵某某,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系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办启航时代广场1幢3单元30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1HD6M。法定代表人:李通,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某某,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西安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谢玉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珍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