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四川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曦、邓邵琼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曦,邓邵琼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448号原告:四川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21号1栋1单元12层2号。法定代表人:莫义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朝贵,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系原告职工。被告:陈曦,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被告:邓邵琼,女,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曦、邓邵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四川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亚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