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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66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于高粱与张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高粱,张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66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于高粱,。被执行人:张小平,男。本院在执行于高粱与张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小平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期限为一年。现被执行人张小平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小平在建行南充驻春路支行开设的账户XXXXXXXXXXXX及存款XXXXX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小平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开设的账户XXXXXXXXXXXX及存款XXXX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小平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花支行开设的账户XXXXXXXXXXXX及存款XXXXX元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小平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充高坪支行开设的账户XXXXXXXXXXX及存款XXXXX元的冻结。五、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小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青松乡营业所开设的账户XXXXXXXXXXX及存款XXXXX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 志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福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