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耿金春与靳利博、鹤壁市高强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金春,靳利博,鹤壁市高强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540号原告:耿金春,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靳利博,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鹤壁市高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法定代表人:高振强(又名高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耿金春与被告靳利博、鹤壁市高强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耿金春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靳利博、鹤壁市高强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金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金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耿金春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浩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