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5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荣、张聪聪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荣,张聪聪,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通苏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丁晓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聪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山,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苏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贞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进,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延超,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晓晖。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进,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延超,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徐荣因与被上诉人张聪聪、被上诉人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南通苏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丁晓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8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荣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96元,由上诉人徐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王化宿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