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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天津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盟(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盟(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50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52215856F。法定代表人:闫锋,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杨兴恵,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雷盟(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35号亚信大厦1-12层,机构组织代码66611099-4。法定代表人:谷雷,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108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雷盟(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24973.2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储智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