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519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龙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龙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519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浙江龙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9幢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6234348-3。法定代表人王志瑞。被执行人杭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江南镇三联西路264号,组织机构代码697094819。法定代表人沈金松。本院在执行浙江龙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杭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江南镇高山路737号江南名苑9幢1单元1101室的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由买受人沈鹏飞(公民身份号码)以852000元的最高应价拍卖成交,但买受人沈鹏飞于2017年8月25日书面表示其因个人资金原因无法缴纳拍卖款,致使本次拍卖目的不能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重新拍卖被执行人杭州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桐庐县江南镇高山路737号江南名苑9幢1单元1101室的房地产,原买受人沈鹏飞(公民身份号码)不得参加竞买;二、原买受人沈鹏飞交纳的保证金150000元不予退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水执行员 丁正强执行员 徐 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