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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付大海与代学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大海,代学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2163号原告:付大海。被告:代学志。原告付大海诉被告代学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付大海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大海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大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付大海负担。审判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