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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述朋、赵建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述朋,赵建光,赵同阔,赵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0614978-X。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告赵述朋,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赵建光,男,1970年0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成武县。被告赵同阔,男,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成武县。被告赵同生,男,1966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成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述朋,赵建光,赵同阔,赵同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商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杨宇审判员  李国霞审判员  庞宗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