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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执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县财源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富斌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县财源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温县神威养殖专业合作社,温县富宾鞋业有限公司,温县正大中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闪金生,闪小省,张战军,王长海,郭红军,张三妞,张凤娥,岳秀花,许富斌,王慧玲,原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2114号申请执行人温县财源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太行路25号财政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681779688A(1-1)。法定代表人:李冬菊,总经理。身份证号:2204021981********。被执行人温县神威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温县武德镇苏王村。组织机构代码:68319841-4。法定代表人:闪金生,理事长。身份证号:4108221964********。被执行人温县富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北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5830037-9。法定代表人:许富斌,董事长。身份证号:4108251973********。被执行人温县正大中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吉祥大街北侧。组织机构代码:39615852-4。法定代表人:刘其范,经理。身份证号:4101811963********。被执行人闪金生,男,1964年9月7日出生,回族,住博爱县许良镇大新庄村东黄后街**号。身份证号:4108221964********。被执行人闪小省,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回族,住博爱县许良镇大新庄村东黄后街**号。身份证号:4108221970********。被执行人张战军,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武德镇苏王村东一路。身份证号:4108251958********。被执行人王长海,男,195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武德镇苏王村西华五街*排*号。身份证号:4108251953********。被执行人郭红军,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武德镇苏王村东一路*排**号。身份证号:4108251969********。被执行人张三妞,女,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武德镇苏王村东一路*排**号。身份证号:4108251967********。被执行人张凤娥,女,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武德镇苏王村西华五街*排*号。身份证号:4108251954********。被执行人岳秀花,女,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武德镇苏王村东一路。身份证号:4108251956********。被执行人许富斌,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北冷乡许北张村*排。身份证号:4108251973********。被执行人王慧玲,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北路*号院改建**号楼***号。身份证号:4108021971********。被执行人原建中,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8021969********。申请执行人温县财源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县神威养殖专业合作社、温县富宾鞋业有限公司、温县正大中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闪金生、闪小省、张战军、王长海、郭红军、张三妞、张凤娥、岳秀花、许富斌、王慧玲、原建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825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富斌名下有豫H781**长安牌轿车一辆、豫HJM8**比亚迪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富斌所有的豫H781**长安牌轿车一辆、豫HJM8**比亚迪牌轿车一辆。被执行人许富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豫0825执2114号焦作市车辆管理所:申请执行人温县财源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县神威养殖专业合作社、温县富宾鞋业有限公司、温县正大中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闪金生、闪小省、张战军、王长海、郭红军、张三妞、张凤娥、岳秀花、许富斌、王慧玲、原建中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0825执211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项目:查封被执行人许富斌所有的豫H781**长安牌轿车一辆、豫HJM8**比亚迪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