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荣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与成新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荣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成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836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荣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一○二团凤凰茗苑小区金太阳幼儿园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88439797。法定代表人:刘丽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成新刚,男,汉族,1971年4月20日出生,住五家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兵0601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成新刚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新刚的银行存款829.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新刚的收入829.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成新刚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时 瑶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