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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0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北京佳诚利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王松、聚视(江苏)商业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佳诚利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松,聚视(江苏)商业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0229号原告:北京佳诚利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黄东仪村东。法定代表人:孟建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杰,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松,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聚视(江苏)商业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经济开发区人民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胡建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北京佳诚利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松、被告聚视(江苏)商业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佳诚利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佳诚利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佳诚利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佳诚利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