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与薛星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薛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44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尚朝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培龙,山西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蕾,山西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薛星星,男,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薛星星银行存款202613.30元或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薛星星名下位于太原市晋祠路xxxx房屋(房产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XX**号)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薛星星名下位于太原市晋祠路xxxx房屋(房产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XX**号)。案件申请费1533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勇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业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