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傅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407号原告傅某,男,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邓某,女,汉族,1984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傅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傅某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已协商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傅某承担。审 判 员 陈辉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