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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钟桂林与钟东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桂林,钟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797号申请执行人:钟桂林,男,汉族,1961年6月3日生,住瑞金市象湖镇。被执行人:钟东海,男,1970年4月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钟桂林与钟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章民三初字第45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52166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钟东海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钟桂林,申请执行人钟桂林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钟东海应履行的人民币752166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审 判 员  何建明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