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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执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刘雷保全告知书2017甘10执保31-1号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告知书(2017)甘10执保31-1号刘雷:你与被申请人庆阳市鸿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国伟、丑春平、何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庆阳市鸿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庆阳市合水县西华南街鸿馨丽园小区的3号楼1单元701室、3号楼1单元702室、14号楼1单元101室、14号楼1单元102室、14号楼2单元101室五套房产。依照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民初101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对申请人庆阳市鸿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庆阳市合水县西华南街鸿馨丽园小区的3号楼1单元701室、3号楼1单元702室、14号楼1单元101室、14号楼1单元102室、14号楼2单元101室五套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22日。特此告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告知书(2017)甘10执保31-1号庆阳市鸿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雷与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你公司名下位于庆阳市合水县西华南街鸿馨丽园小区的房产。依照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民初101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对你公司名下位于庆阳市合水县西华南街鸿馨丽园小区的3号楼1单元701室、3号楼1单元702室、14号楼1单元101室、14号楼1单元102室、14号楼2单元101室五套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22日。特此告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