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左凯与陈玉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568号原告左凯,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8XX****XX。被告陈玉秋,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6XX****XX。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郑雪松,职务:经理。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北侧、学院路西侧唐山金融大厦*座**层。委托代理人冉令涛,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凯与被告陈玉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福生人民陪审员 曹俊奇人民陪审员 赵云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