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保柱与焦作市千秋钙业有限公司、周利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保柱,焦作市千秋钙业有限公司,周利红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064号原告周保柱,男,1963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被告焦作市千秋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狮涧村四区17号。法定代表人:毋二狗,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周利红,女,成年,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原告周保柱诉被告焦作市千秋钙业有限公司、周利红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周保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保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师淑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寇璐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