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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七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永桁达服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七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永桁达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七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顺达路101号3幢211室。法定代表人:陈庆侠,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市永桁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中路1号之三、三楼。法定代表人:肖广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初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浙江七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302.12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23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通过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通过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通过工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经调查被执行人已迁址,现下落不明。综上,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消费。本院向申请人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院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回告,要求申请执行人来院研判案情,同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告知如逾期未提供的,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限期已过,申请执行人既未来院研判,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1执2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春伟审 判 员  宣 明代理审判员  马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斯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