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宣贞与吴应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宣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01民特7号申请人:李宣贞,女,汉族1945年3月20日出生,住吉首市武陵东路**号。申请人李宣贞,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宣贞称,申请人李宣贞系被申请人吴应杰配偶,吴应杰应患老年痴呆症,于2012年8月16日外出走失,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有4年多了。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吴应杰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吴应杰,男,汉族,1941年9月1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县人,原住吉首市武陵东路46号,系申请人李宣贞的配偶。2012年8月16日,吴应杰外出走失,因多方寻找无果。李宣贞申请宣告吴应杰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发出寻找吴应杰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一年。现已届满,吴应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宣贞申请宣告吴应杰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应杰死亡。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本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朝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