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萧志强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志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267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萧志强,男,1984年1月5日出生于佛山市顺德区,汉族,高中文化,原顺德区公安分局龙江派出所辅警,住顺德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余晓东、许日超,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2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萧志强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荆炼出庭支持公诉,萧志强及其辩护人许日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5日凌晨零时许,顺德区龙江派出所西庆社区民警中队民警带领身为辅警的被告人萧志强等人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海浩广场13座1317房审查是否有卖淫嫖娼行为,期间参与盘查在此租住的被害人曹某、周某夫妻二人,后二人被证实与违法犯罪无关后被民警放走。次日16时许,萧志强电话联系曹某自称是派出所工作人员,以曹某和周某涉嫌卖淫嫖娼将受到处罚为由向二人勒索共计4000元。当日21时许,萧志强到约定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某浩广场准备向二被害人收款时被民警抓获。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萧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萧志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萧志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萧志强在本案中属于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为由,请求对萧志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萧志强敲诈勒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扣押清单查明,民警在抓获被告人萧志强的同时起获了辅警证一个。本院认为,被告人萧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萧志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萧志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萧志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辅警证一个,发还被告人萧志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静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