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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西兴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汾阳市肖家庄供销合作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兴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汾阳市肖家庄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214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兴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229号6层。法定代表人张玉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汾阳市肖家庄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汾阳市肖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武胜耀,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汾阳市肖家庄供销合作社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二百七十三万七千零七十三元(包括本金一千万元、利息二百五十六万零七百六十三元、案件受理费九万五千五百三十一元、执行费八万零七百七十九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胤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