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兰香与朱方艳、张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香,朱方艳,张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第292号原告张兰香,女,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朱方艳,女,196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张廷波,男,1971年5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张兰香与被告朱方艳、张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兰香与被告朱方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廷波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1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万元,约定年利二分。二被告给付了两年利息,至今本金未付。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方艳辩称,我同意给,但现在没有能力还。被告张廷波未到庭,无辩称。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朱方艳、张廷波出具一借条,内容为,“朱方艳、张廷波欠张兰香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还款日期12月31日。年利2分。借款人:朱方艳张廷波”。原告表示朱方艳、张廷波已支付了2年利息。本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朱方艳、张廷波应向张兰香返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方艳、张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张兰香返还人民币3万元,并按年利率2分计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止。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朱方艳、张廷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