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1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殿福与褚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殿福,褚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吴殿福,男,汉族,1956年8月19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褚桂荣,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锡伯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人吴殿福与被执行人褚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6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公积卡,但不便于立即执行。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孟祥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曲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