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潘勇、刘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勇,刘斌,王佳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966号申请执行人潘勇,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刘斌,男,199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王佳楠,女,199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系刘斌之妻。本院在执行潘勇与刘斌、王佳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