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太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太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243号罪犯吴太安,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邵中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太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24日、2013年8月12日、2015年8月31日,三次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吴太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降低对罪犯吴太安的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太安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吴太安共获得表扬6个。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六千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太安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太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7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