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夏平合伙协议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平,刘广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7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夏平,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卫东,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广寅,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希勇,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夏平因与被申请人刘广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1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夏平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撤销三份协议书的基本事实错误。双方往来的微信、短信及邮件存在特殊的基础背景,三次报警与本案合伙纠纷没有关联且之后也由刘广寅撤回。民法上的胁迫应当达到使被胁迫人别无选择的程度,本案中仅有夏平的过激言辞及与签约无关的报警记录,尚不足以构成法律上的胁迫。三份协议书都经过了协商,无偿入股协议书签署时,有夏平的朋友和刘广寅的朋友在场见证,夏平希望可以申请上述见证人出庭作证,并请求本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三次报案的情况,作为申请再审的新证据。原审中,刘广寅提供的微信、短信及邮件存在大量剪辑拼凑、断章取义的情况,一审判决书第23页中认定的夏平2014年4月25日发给刘广寅母亲的短信系伪造。一审开庭中,夏平曾拿出手机要求法院就短信的原件一一核对,但法院没有核查,原审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原件的情况下采纳了这些虚假证据,违反了证据规则。此外,本案三份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夏平来说很不公平,但协议签订后,双方于2014年8月25日进行了工商变更,故相关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综上,夏平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刘广寅提交意见称,原审中刘广寅提交的证据不仅仅是报警记录、微信、短信等,还包括刘广寅的验伤报告、刘广寅父亲的住院记录等,足以证明涉案协议是刘广寅在受到夏平毒打和持续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当时刘广寅的父亲在心脏搭桥手术的恢复期,涉案三份协议的内容对刘广寅极为不公平,显然违背了其真实意思。周浦派出所的报警材料刘广寅在一审中就提交,故不属于新证据。原审中,刘广寅提供的证据均经过质证和答辩,不存在伪造。夏平主张刘广寅提供的短信不完整,但其也未能提供完整的短信记录来推翻,故应由夏平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夏平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九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原审结合双方微信、短信、QQ聊天记录以及报警记录、刘广寅的验伤报告、刘广寅父亲的住院记录等一系列证据,综合认定在涉案协议签订前,夏平以过激语言对刘广寅进行持续性侮辱、恐吓、威胁,扬言伤害其当时正在患重病的父亲,并将刘广寅打伤,构成了对刘广寅精神和身体上的胁迫,本院予以认同。原审中,刘广寅提供的微信、短信、QQ聊天记录等证据均进行了质证,夏平提出一审庭审时曾拿出手机要求当庭一一核对,鉴于本案涉及大量微信、短信等内容,故一审法院为保障庭审效率未准许当庭核对并无不当,庭后夏平也未提供完整的记录来证明短信内容存在剪辑、拼凑、伪造等情形。申请再审审查阶段,夏平主张一审判决书第23页中认定的夏平于2014年4月25日发给刘广寅母亲的短信系伪造,但这节短信内容并非原审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不影响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夏平于申请再审审查阶段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及证人出庭作证,已超过了法定期间,且相关材料和证人证言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故本院不予准许。综上,夏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夏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贤华审判员 沈旭军审判员 俞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