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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明树、赵国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树,赵国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7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明树,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赵国均,男,汉族,1972年9月4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明树与被执行人赵国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16)川0521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国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有存款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国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账户(35×××03)上的存款2560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