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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凤鱼、冯波、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凤鱼,冯波,倪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121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慧娟,系公司职工。被告王凤鱼,女,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告冯波,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告倪平,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凤鱼、冯波、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拟私下寻找被告和解处理,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凤鱼、冯波、倪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80元,依法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