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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6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637申请执行人张少军与被执行人王宏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军,王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637-1号申请执行人张少军,男,汉族,1984年10月07日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王宏刚,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生,住渭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张少军与被执行人王宏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303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少军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97501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少军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6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