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山东省德州市国家税务局、刘威租赁合同纠纷��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德州市国家税务局,刘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字第696号申请人:山东省德州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1118号。法定代表人毕研忠,局长。被执行人:刘威,女,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德城区。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偿还租金218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本院对不动产登记部门也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不动产,现正居住中。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各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刘世文执行员 王身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雒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