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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7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小菊、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菊,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储向前,刘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740-4号申请执行人:郑小菊,女,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154号(原县饲料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5417876-8。法定代表人:储向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储向前,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刘岳云,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担保人:沈军,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住本县头陀镇头陀村丁岭组006号。身份证号码340828198106136710.申请执行人郑小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储向前、刘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沈军自愿用其名下的“皖H×××××”纳智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依据(2015)岳执字第0074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担保人沈军名下的“皖H×××××”纳智捷小型轿车一部,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沈军名下的“皖H×××××”纳智捷小型轿车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萍审 判 员  祝升龙审 判 员  芮泽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彭 华